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建议,被告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诚恳接受,表示一定从此案中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对消费者的服务水平。
第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节 仓 储 合 同
一、《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规定: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