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考虑是否严谨对称,更多的是考虑是否方便实用;不单纯以不一致为理由去消除不一致,除非有明显的缺憾,否则绝对不变革;除非能够消除这些缺憾,否则绝不进行革新;除了针对具体情况必须提供的条款之外,绝对不制定任何范围更大的条款——这些原则,从约翰国王的时代直到维多利亚女王的时代,这四大原则一直支配着250年的议会,让它的行动有章可循,从容不迫。
欲弄清各民族的法律与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种族的需要,对它们逐一审查即可,没有必要进行粗暴的变革,如对集权制的优点和缺点,可以专注于哲学上的考究。法国这个由不同民族构成的国家,用了整整1000年的时间来维护集权制,当法国民众感觉到不满时,他们选择了粗暴的革命。一场目的在于摧毁过去一切制度的大革命平息后,人们惊讶地发现,这场大革命虽然毁灭了一套旧集权制,却建立了一套新的集权制,并使集权制度进一步强化,更具备压迫性。
如此看来,我们就得承认集权制是法国迫切需要的产物,是这个民族的生存条件。对于那些奢谈毁掉集权制度的政客,我们应当同情他们。
上述结论是,制度无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民族的幸福也不能到制度中去寻找。以暴力革命为代价,它可以改变其名称,但是其本质依然如故。名称不过是些无用的符号,历史学家在深入到事物的深层时,很少需要留意这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