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请求所针对的成员,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进行磋商。但双方可另行商定进行磋商的时限,不受上述10天和30天的约束。如对方未在10天内作出答复,或未在30天或商定的时间内进行磋商,则请求方可直接开始申请设立专家组。如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投诉方可以申请设立专家组。也就是说,磋商的最长期限为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但是,如果磋商各方共同认为磋商已不能解决争端,则投诉方可以不必等到60天结束,就可以申请设立专家组。
作为特例,案件涉及紧急问题时,如有关货物是容易腐烂的,各成员应在10天内进行磋商,20天内解决争端,否则就可以申请设立专家组。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有些磋商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投诉方完全可以在60天过后继续与对方进行磋商。即使投诉方不愿在60天结束后继续磋商,也不意味在60天期限一过,投诉方就立即提出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实践中,投诉方往往需要一段时间,根据磋商中得到的信息和争执的问题,准备投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