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数据来看,我国劳动者收入差距有其特殊变化路径,大致经历了几个过程:1978年之前的绝对平均、1979—2009年的差距扩大、2010年之后的缓慢缩小。
第一阶段:1949年到1978年,劳动力市场绝对静态,劳动者收入绝对平均。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城乡市场二元化、生产资料公有化、用人制度集中化、分配制度统一化,按劳分配处于主导地位,劳动力市场几乎不存在波动,处于绝对固化状态。在这期间,收入差距作为测度劳动力市场平衡性水平的功能并没有充分体现出来。
首先,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较大,而城乡内部收入平均。1978年,中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133.6元,而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4元。然而,就农村和城市内部来看,农村居民基尼系数约为0.21,城市居民约为0.16。[38]根据国际标准,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示居民收入分配绝对平均,在0.2~0.3之间表示比较平均。城乡执行两套分配制度——农村工分制和城市“八级制”,在双重标准下,城乡市场是存在制度性分割的[39],由此导致城市或乡村各自市场内部收入的绝对平均以及城乡市场之间收入的不平均。其次,所有企业归国家和集体管理,不存在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收入差异评价与测度问题。再次,不同部门间收入差距非常小,劳动者收入基本在同一层面,不同行业的属性特征和生产率差异很难通过工资差距体现。从以上三个视角来看,简单判定改革开放前劳动力市场是绝对平衡的或者绝对不平衡的并没有实质性意义,因为这种差距对于测度劳动力市场平衡性特征已经失真。“公平优先”的平均主义分配原则使收入差距过小,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尽管实现了人人就业,但并没有实现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生产力水平与劳动者收入匹配意义下的动态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