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
二、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故对于全国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当与人民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以足民食,共谋织造之发展以裕民衣,建筑大计划之各式屋舍以乐民居,修治道路运河,以利民行。
三、其次为民权,故对于人民之政治知识能力,政府当训导之,以行使其选举权,行使其罢官权,行使其创制权,行使其复决权。
四、其三为民族,故对于国内之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政府当抵御之。并同时修改各国条约,以恢复我国际平等,国家独立。
五、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
六、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
七、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