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能表明,不存在应当的同样也是善的行为的话,那么,关于“善”不等同于“应当”就更加显而易见。我认为,这一点现在已非常清楚了,这就是,只有那些出于善良的动机的行为才是善行为;这一点得到了那些我现在试图去说服的人们的支持,而且我对此点也是完全同意的。于是,倘若我们能够表明,出于善的动机的行为从来就不是道德的义务的话,我们也就证实了道德上的善从来不是正当,我们更有理由说,“正当”不等于“善”。出于善的动机的行为从来不是道德的义务,这遵循着:(1)根据康德的原则,通常认为“我应当”意味着“我能够”。这里的情况,既不是我能够在瞬间出于自愿在心中产生某种动机(不管它是一种普遍欲望还是一种义务感),也不是我在瞬间有效地激励我去行动。惟我拥有这种动机,才能是出于这种动机而行动;否则,最多我能够做的只是通过适当地集中我的注意,或以某种合适的方式去行动,以培养这种动机,以致在未来的某些情形中它将在我心中出现,并且使我能够出于该动机而行动。因而,我当下的义务不能是此时此地出于这种有待培养的动机而被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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