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订立于2006 年5 月8 日,其中约定田源公司购买福建金石公司资产的价款为2569 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464 万元、房屋及设备作价2105 万元,并未根据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作价。一审法院根据福建金石公司2006 年5 月31 日资产负债表,以其中载明固定资产原价4404.27 万元、扣除折旧后固定资产净值为3235.48 万元,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中对房屋及设备作价仅2105 万元,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买福建金石公司资产价格为不合理低价是正确的。在明知债务人福建金石公司欠债权人嘉吉公司巨额债务的情况下,田源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买福建金石公司的主要资产,足以证明其与福建金石公司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时具有主观恶意,属恶意串通,且该合同的履行足以损害债权人嘉吉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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