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处十五日拘留, 并处五千元罚款,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 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