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不提交书面意见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 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符合本法规定的, 裁定再审;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 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 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